据财政部网站6日消息,财政部、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,对中国(杭州)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,同时符合条件的,在2016年12月31日前试行增值税免税政策。 这些条件包括: 一、出口货物纳入中国(杭州)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“单一窗口”平台监管; 二、出口企业在“单一窗口”平台如实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、销售日期、货物名称、计量单位、数量、单价、总金额等进货信息; 此外,通知所称中国(杭州)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,是指在“单一窗口”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市的企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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