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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8-30 14:03:15
据财政部网站6日消息,财政部、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,对中国(杭州)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,同时符合条件的,在2016年12月31日前试行增值税免税政策。
这些条件包括:
一、出口货物纳入中国(杭州)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“单一窗口”平台监管;
二、出口企业在“单一窗口”平台如实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、销售日期、货物名称、计量单位、数量、单价、总金额等进货信息;
此外,通知所称中国(杭州)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,是指在“单一窗口”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市的企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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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看不得你好,一好就要割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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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9-28 22:04:08
好帖子不顶不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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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7-1-23 09:09:21
谢谢楼主,受益匪浅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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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8-2-17 02:09:46
说得不错,有收获,顶一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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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8-4-24 09:28:46
好东西,大家不要光看不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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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8-5-8 12:07:48
确实值得好好看看,顶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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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8-5-10 09:46:40
对这个话题感兴趣的朋友们一起交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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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0-12-21 10:27:07
支持你加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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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0-12-21 13:02:57
回不回呢,考虑再三,还是不回了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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