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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11-14 14:26:51
(一) 仿真枪、军警用品、危险武器类:

1.枪支、弹药、军火及仿制品;
2.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,对他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的管制器具;
3.枪支、弹药、军火的相关器材、配件、附属产品,及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等;
4.管制类刀具、弓弩配件及甩棍、飞镖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;
5.警用、军用制服、标志、设备及制品;
6.带有宗教歧视、种族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。


(二) 易燃易爆,有毒化学品、毒品类:

1.易燃、易爆物品;
2.剧毒化学品;
3.毒品、制毒原料、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;
4.国家名录中禁止出售的危险化学品(剧毒化学品除外);
5.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;
6.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教程、书籍。


(三) 反动等破坏性信息类:

1.含有反动、破坏国家统一、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、破坏社会稳定,涉及国家机密、扰乱社会秩序,宣扬邪教迷信,宣扬宗教、种族歧视等信息,或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的书籍、音像制品、视频、文件资料;
2.破网、翻墙软件及vpn代理服务;
3.不适宜在国内发行的涉政书刊及收藏性的涉密书籍、音像制品、视频、文件资料;
4.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,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“中华民国”字样的邮品。


2.破网、翻墙软件及vpn代理服务;


3.不适宜在国内发行的涉政书刊及收藏性的涉密书籍、音像制品、视频、文件资料;
4.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,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“中华民国”字样的邮品。


(四) 色情低俗、催情用品类:

1. 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视频;色情陪聊服务;成人网站论坛的帐号及邀请码;
2.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、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及人造处女膜;
3.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及图片;含有情色、暴力、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;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;
4.含有情色、暴力、低俗内容的动漫、读物、游戏和图片;
5.网络低俗产物。


(五) 涉及人身安全,隐私类:

1.用于监听、窃取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;
2.用于非法摄像、录音、取证等用途的设备;
3.身份证及身份证验证、阅读设备;
4.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、工具、教程及产物;
5.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;提供个人手机定位、电话清单查询、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;
6.出售、转让、回收,包括已作废或者作为收藏用途的银行卡;
7.汽车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。


(六) 药品、医疗器械类:

1.精神类、麻醉类、有毒类、放射类、兴奋剂类、计生类药品;非药品添加药品成分;国家公示已查处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禁止生产、使用的药品;
2.用于预防、治疗人体疾病的药物、血液制品或医疗器械;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、进口,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;
3.注射类美白针剂、溶脂针剂、填充针剂、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。


(七)非法服务、票证类:

1.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、证书、公章、防伪标签等,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;
2.抽奖类商品;
3.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(及服务),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以及代理报关、清单、商检、单证手续的服务;
4.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;
5.算命、超度、风水、做法事等封建迷信类服务;
6.汽车类违规代办服务;
7.代写论文、代考试类相关服务;
8.炒作博客人气、炒作网站人气、代投票类商品或信息;
9.法律咨询、心理咨询、金融咨询、医生在线咨询及相关服务。


(八) 动植物、动植物器官及动物捕杀工具类:

1.人体器官、遗体;
2.国家重点保护类动物、濒危动物的活体、内脏、任何肢体、皮毛、标本或其他制成品,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;
3.国家保护类植物活体(树苗除外);
4.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活体、内脏、任何肢体、皮毛、标本或其他制成品;
5.捕鱼器相关设备及配件;
6.其他动物捕杀工具;
7.猫狗肉、猫狗皮毛、鱼翅、熊胆及其制品。


(九)涉及盗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、工具或设备类:

1.走私、盗窃、抢劫等非法所得;
2.赌博用具、考试作弊工具、汽车跑表器材等非法用途工具;
3.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;用于无线电信号屏蔽的仪器或设备;
4.撬锁工具、开锁服务及其相关教程、书籍;
5.一卡多号;有蹭网功能的无线网卡,以及描述信息中有告知会员能用于蹭网的设备;
6.涉嫌欺诈等非法用途的软件;
7.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;
8.各类短信、邮件、QQ/微信群发设备、软件及服务。


(十) 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:

1.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;
2.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及仿制人民币;
3.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相关规定的文物;
4.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用机械;
5.未经许可的募捐类商品;
6.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、世界博览会、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;
8.烟标、烟壳、烟卡、烟盒类商品;
9.大量流通中的外币及外币兑换服务;
10.邮局包裹、EMS专递、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及单号;
11.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不得私自转让的商品;
12.军需、国家机关专供、特供等商品。


(十一)虚拟类 :

1.未经国家备案的网络游戏、游戏点卡、货币等相关服务类商品;
2.外挂、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;
3.官方已停止经营的游戏点卡或平台卡商品;
4.比特币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商品;
5.时间不可查询的虚拟服务类商品;
6.网络帐户死保帐号以及腾讯QQ帐号;
7.Itunes帐号及用户充值类商品;
8.虚拟代刷服务类商品;
9.不可查询的分期返还话费类商品;
10.不限时间与流量的、时间不可查询的以及被称为漏洞卡、集团卡、内部卡、测试卡的上网资费卡或资费套餐及SIM卡;
11.慢充卡等实际无法在七十二小时内到账的虚拟商品;
12.SP业务自消费类商品。


(十二)其他类:

1.非法传销类商品;
2.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、地方、行业、企业强制性标准的商品 ;
3.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、公布或召回的商品,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,过期、失效、变质的商品,以及含有罂粟籽的食品、调味品、护肤品等制成品;
4.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、认证标志、成份及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;
5.手机直拨卡与直拨业务,电话回拨卡与回拨业务;
6.带破解功能的手机卡贴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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