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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7-4-16 23:33:02
本帖最后由 米多-陈凯 于 2017-4-16 23:36 编辑

各市、自治州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委、办、厅、局:
追溯体系建设是采集记录产品生产、流通、消费等环节信息,实现来源可查、去向可追、责任可究,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。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5〕95号)精神,经省政府同意,现就加快推进我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,提出以下实施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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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指导思想
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、三中、四中、五中全会精神,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,坚持以落实企业追溯管理责任为基础,以推进信息化追溯为方向,积极运用物联网、云平台、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,促进追溯与企业经营深入融合,进一步建立健全重要产品追溯相关标准规范,从模式创新、技术创新、产业创新等方面不断加强追溯体系创新发展,加快建设覆盖全省、先进适用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,促进质量安全综合治理,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与公共安全水平,满足全省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。

二、基本原则
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,发挥企业产品质量和追溯体系建设第一责任主体作用,调动各方面积极性;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管理相结合,加强指导协调,层层落实责任;坚持形式多样与互联互通相结合,促进开放共享,提高运行效率;坚持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,创新治理模式,保障消费安全和公共安全。

三、主要目标
到2020年,追溯体系建设的规划标准体系得到完善,相关制度、标准进一步健全;全省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基本形成,初步实现有关部门、地区和企业追溯信息互通共享;食用农产品、食品、药品、农业生产资料、特种设备、危险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追溯意识显著增强,采用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的企业比例大幅提高;社会公众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提升,追溯体系建设市场环境明显改善。

四、重点任务
(一)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。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规划,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工作体系。完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、家庭农场等生产的食用农产品、畜禽、“三品一标”(无公害农产品、绿色食品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)以及肉类、蔬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,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,整合农业、畜牧、水产等食用农产品领域信息资源,强化追溯系统应用推广。实现食用农产品从“农田到餐桌”全过程追溯。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,建立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,按照不同生产经营主体、不同产品类别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基本条件,建立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对接的市场准入制度。督促有条件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场所划定专门区域并挂牌公示“农民自产自销专区”,供农民自产食用农产品入市销售。(省农牧厅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、省商务厅、省工商局;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,其他为责任单位,下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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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食品追溯体系建设。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,选择以具有青海高原特色的肉制品、枸杞、乳制品、青稞酒、菜籽油等产品为试点品种,开展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。坚持突出地方特色,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先行先试,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。督促和指导生产企业依法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,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。推动追溯链条向食品原料供应环节延伸,实行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,制定《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》等规章。运用信息化手段,采集、留存食品生产经营信息,搭建我省食品安全综合追溯平台,建立健全层层追溯机制。(省食品药品监管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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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药品追溯体系建设。严格依照药品GMP和GSP规范,以推进药品全品种、全过程追溯与监管为主要内容,建立和应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、岗位职责、操作规程等体系和计算机管理系统,在监管部门的认证和监督下,形成完整的追溯体系与监管链条。以中药材生产、经营、使用等环节为核心,辐射上下游中药材流通各环节监管,建设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。大力创新建设管理模式,加快建立保障追溯体系高效运行的长效机制。(省食品药品监管局、省卫生计生委、省商务厅)

(四)主要农业生产资料追溯体系建设。全面推进兽药产品追溯体系建设,开展兽药经营环节追溯管理,逐步推行农药、饲料、种子产品追溯管理,对高毒农药进行定点经营试点,对高效复合肥、氮肥、磷肥、钾肥等逐步在全省推广应用物联网技术,建立电子追溯码标识制度,实行入库扫码、认证编码、流通使用全程管控,保障化肥产品在生产经营领域内可追溯。(省农牧厅、省工商局、省质监局、省供销联社)

(五)特种设备追溯体系建设。以电梯、气瓶等产品为重点,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,推动企业对电梯的安装、维护保养、检验以及气瓶产品的充装、检验等过程信息进行记录,开展特种设备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。(省质监局)

(六)危险品追溯体系建设。以民用爆炸物品、烟花爆竹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、剧毒化学品等产品为重点,开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、使用和处置全过程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。规范危险化学品数据采集方式、标准以及追溯信息统一。整合省级经济和信息化、公安、安全监管、交通运输、质监、环境保护、工商、供销联社等部门的涉危爆从业单位、从业人员和危爆物品流向等相关信息。(省经济和信息化委、省安全监管局、省公安厅、省环境保护厅、省交通运输厅、省工商局、省质监局、省供销联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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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相关要求
(一)做好统筹规划。按照食品安全法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、药品管理法、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,围绕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产品,统筹规划全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。各地、各部门要按照追溯体系建设重要产品名录,分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,明确建设目标、工作任务、时间进度和推进措施,分类指导、分步推进。

(二)加强协作,合力推进
1.强化企业主体责任。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,着力完善追溯管理制度,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工作机制,切实履行主体责任。鼓励采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采集、留存信息,建立信息化的追溯体系。批发、零售、物流配送等流通企业要发挥供应链枢纽作用,带动生产企业共同打造全过程信息化追溯链条。企业间要探索建立多样化的协作机制,通过联营、合作、交叉持股等方式建立信息化追溯联合体。

2.发挥政府督促引导作用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,督促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,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和体系。引导发展追溯服务产业,支持社会力量和资本投入追溯体系建设,培育创新创业新领域。

3.支持行业协会积极参与。行业协会要深入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活动,创新自律手段和机制,推动会员企业提高积极性,主动建设追溯体系,形成有效的自律机制。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可投资建设追溯信息平台,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会员企业建设追溯体系,形成行业性示范品牌。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提升服务功能,为会员企业建设追溯体系提供专业化服务。

4.发展追溯服务产业。支持有关机构建设第三方追溯平台,采用市场化方式吸引企业加盟,打造追溯体系建设的众创空间。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(PPP)模式建立追溯体系云服务平台,为广大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化追溯管理云服务。支持技术研发、系统集成、咨询、监理、测试及大数据分析应用等机构积极参与,为企业追溯体系建设及日常运行管理提供专业服务,形成完善的配套服务产业链。

(三)统一标准,互联互通
1.完善制度和标准规范。切实完善追溯管理制度,科学规划并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建设食用农产品、食品、药品、农业生产资料、特种设备、危险品追溯标准体系。针对不同产品生产、存储、运输、流通、使用特性,采用简便适用的追溯方式,制定相应建设规范。加强对数据采集、传输、存储、交换、利用、开放的制度规范和管理。

2.发挥认证作用。探索以认证认可加强追溯体系建设的措施,鼓励有关机构将追溯管理作为重要评价要求,纳入现有的质量管理体系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、良好农业操作规范、良好生产规范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、有机产品等认证,为广大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市场化认证服务。支持专业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探索建立追溯管理体系专门认证制度。鼓励相关部门在管理工作中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,带动生产经营企业通过认证手段提升产品追溯管理水平。

3.推进互联互通。建立完善政府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,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合作模式,推进各类追溯信息互通共享。有关部门和地区可根据需要,整合已有设施或地区追溯管理信息平台。鼓励生产经营企业、协会和第三方平台接入行业或地区追溯管理信息平台,实现上下游信息互联互通。开通统一的公共服务窗口,创新查询方式,面向社会公众提供追溯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。

(四)挖掘价值,扩大应用
1.促进质量安全综合治理。推进追溯体系与检验检测体系、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对接,打造严密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管控链条。发挥追溯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作用,创新质量安全和公共安全监管模式,探索实施产品全过程智能化“云监管”。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,完善预测预警机制,严防重要产品发生区域性、系统性安全风险。充分挖掘追溯数据在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中的应用价值,完善质量诚信自律机制。建立智能化的产品质量安全投诉、责任主体定位、销售范围及影响评估、问题产品召回及应急处置等机制,调动公众参与质量安全和公共安全治理的积极性。

2.切实增进社会认可。加大宣传力度,传播追溯理念,培育追溯文化,推动形成关心追溯、支持追溯的社会氛围。逐步建立与认证认可相适应的标识标记制度,方便消费者识别。探索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质量失信“黑名单”,适时发布消费提示,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。加大可追溯产品推广力度,推动大型连锁超市、医院和团体消费单位等主动采购可追溯产品,营造有利于可追溯产品消费的市场环境。

3.加强政策引导支持。鼓励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的企业与保险公司对接与合作,鼓励金融机构搭建融资对接服务平台,建立健全差异化、精细化融资对接协调机制,为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、信贷支持和产品责任保险。

4.促进产业创新发展。加强追溯大数据分析与成果应用,为经济调节和产业发展提供决策支持。在依法加强安全保障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下,逐步推动追溯数据资源向社会有序开放,鼓励商业化增值应用。鼓励生产经营企业以追溯体系建设带动品牌创建和商业模式创新。鼓励生产经营企业利用追溯体系进行市场预测与精准营销,开拓国内外市场。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、集贸市场、菜市场等集中交易场所结合追溯体系建设,发展电子结算、智慧物流和电子商务,实现创新发展。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6年8月15日
(发至县人民政府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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